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71********,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小组,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安置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4月2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5时,被告人查某某饮酒后,驾驶云M53**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施甸县城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施甸县城**安置房南门,在进入**安置房小区过程中,与小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有浓烈酒精味呼出,在民警出警处置过程中,其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办案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查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送检的查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2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达
高建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施甸县**镇**安置房**栋**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血液提取视频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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