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方绍吉,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绍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7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4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方绍吉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贷款广告,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微信号及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再冒用被害人名义,采用向微信好友借钱骗取红包或转账及转走微信钱包、绑定银行卡中现金等方式,诈骗现金共计人民币168556.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卞某某、栾某某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8678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程某某、尹某某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12180元;从其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中转走人民币18270元、农业银行卡中转走人民币38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34250元。

3.2018年9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刘某乙、周某甲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7015元。

4.2018年9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张某甲、郭某某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6050元。

5.2018年9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4938元。

6.2018年9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罗某甲、陈某某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1700元;从其微信钱包转走人民币19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890元。

7.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3989元。

8.2018年9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范某某、崔某某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4498元。

9.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彭某某、李某丁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11844.80元。

10.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丙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张某乙、刘某丁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3420元。

11.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杜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

12.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井某某、杨某某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3534元。

13.2018年11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戊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代某某、刘某己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6700元。

14.2019年1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王某丁、何某甲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4000元。

15.2019年1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甲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陆某某、邓某乙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3581元。

16.2019年1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黄某某、何某乙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2240元。

17.2019年2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吕某甲、田某某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6090元;从其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中转走179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23990元。

18.2019年2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庚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霍某某、彭某某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2270元;从其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中转走人民币2280元,平安银行卡中转走人民币2295元,光大银行卡中转走人民币268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9525元。

19.2019年3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吕某乙、陈某乙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7747元;从其微信绑定的交通银行卡中转走人民币119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8937元。

20.2019年4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戊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吴某乙、崔某某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5600元;从其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中转走人民币22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7800元。

21.2019年4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姜某甲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胡某某、姜某乙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4670元。

22.2019年4月,被告人方绍吉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乙的微信号,冒用其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骗取其微信好友张某丙、周某乙等人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55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甲、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霍某某、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方绍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绍吉诈骗作案,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照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方绍吉现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