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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91********,大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地:济南市钢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住日照市岚山区**镇**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男,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92********,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住日照市东港区**镇**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接触到大麻,感觉到新奇和刺激,后逐渐萌生贩卖大麻的想法,卢某某通过QQ群获知国外大麻种子销售网站,经过互联网翻墙,进入英国一大麻种子销售网站。2020年4、5月份,卢某某通过比特币付款先后两次从国外卖家购买大麻种子10余粒,国外卖家将大麻种子藏匿于乐高玩具内,邮寄给卢某某。后卢某某经常浏览国内外相关网站、钻研大麻种植养护技术,其将购买的大麻种子种植,培育出大麻植株后,被告人卢某某又对部分成株大麻进行扦插培育,成功培育大麻10余株。

被告人王某与卢某某系同事关系,被告人明知种植大麻贩卖系违法犯罪行为,二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和视频的方式分享大麻种植经验并商量贩卖谋利。2020年6月底,因被告人卢某某出租房场地受限,卢某某分多次将部分大麻植株拉至家平房内种植。被告人卢某某与王某两人还商定以零售160元左右、批发75元左右的价格为一克大麻的起售价。因所种大麻刚到收获期,二人尚未将大麻制作成品贩卖,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查获。

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大麻植株15株,疑似大麻植株组织净重386.54克及大麻制作工具(晒网、风扇、磨烟器、卷烟纸等)一宗。经鉴定,该疑似大麻植株中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和王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李某洲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卢某某和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明知大麻系毒品而予以种植培育,欲牟利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被告人卢某某、王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毒品数量极少,也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振国

检察官助理:姜克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王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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