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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8********,汉族,高中,原**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组。

本案由旬邑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贪污9.386031万元

(1)2016年,杜某甲利用担任**村支部**的职务便利,违规承揽并建成本村广场工程。2017年,杜某甲争取了一事一议财政资金15万元、国土局土地复垦资金5万元,并将村机动地粮补资金及征地款3.3万余元交镇财政所村财中心账户作为广场工程资金来源。为了在镇财政所报销工程款,自行编制了工程招投标资料,挂靠旬邑县**公司以275133.27元工程价中标资料,采用虚造工程量、抬高工程单价的手段自行编制工程决算书,决算价达273759.38元。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杜某甲在太村镇财政所报账23.08万元,尚有42959.38元未报销。该工程经陕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实际造价为182659.07元,杜某甲套取一事一议等财政整合资金91100.31元,已领取48140.93元归个人所有。

2018年2月,旬邑县果业中心在**村实施现代农业发展苹果产业项目(大方果园),杜某甲决定将项目补助资金余款7760元不记入村账以奖金形式发给时任村委主任杜某丙1000元、副主任杜某丁2000元、出纳杜某某2000元,余款2760元留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41.2万元

2017年8月至12月,杜某甲利用担任*甲会**的职务之便,以多种途径获取村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扶贫互助资金借款资料,在44名村民名下违规借贷扶贫互助资金41.8万元(已扣除垫交会费1.8万元)用于个人还账及家庭开支。

监察机关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赔了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访件批办单、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身份信息、广场工程财政报销资料、大方果园项目补助款资料、互助资金放贷、回收资料、违纪资金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等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利用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个人违规承建本村广场工程,私自加大工程决算,套取一事一议等财政整合资金91100.31元(未遂42959.38元)归个人所有;截留现代农业发展苹果产业项目补助资金2760元用于个人开支,共计侵吞公款93860.31元,数额较大。利用担任*乙会**的职务便利,违规在44名村民名下借贷扶贫互助资金43万元,实际取得41.2万元自用,使用期限均超过3个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384条之规定,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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