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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0010,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路**号**村**栋**单元**室,现住昌吉市**路**号**西院**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30日、11月15日至12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日、10月31日至11月14日、1月16日至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昌吉市**小区内,将3袋娜塔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木某某。

2、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艾某某在乌鲁木齐市**街附近,将2袋娜塔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木某某。

3、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昌吉市**小区内将1袋娜塔莎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木某某。

4、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昌吉市**小区内将2袋娜塔莎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木某某。

5、2019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艾某某在车里将1袋娜塔莎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木某某。

6、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昌吉市**小区门口将1袋娜塔莎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阿某某。

7、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昌吉市**小区门口将2袋娜塔莎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阿某某。

8、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昌吉市**小区附近将2袋娜塔莎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凯某某。

9、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昌吉市**路交汇处往南200米处辅道上,将1袋娜塔莎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吐某某。

10、昌吉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6日对被告人艾某某的人身进行搜查,从身上搜查处毒品娜塔莎1袋(毛重0.73克,净重0.39克),

经侦查实验,每袋毒品娜塔莎净重平均0.49克。经鉴定,从被告人艾某某及吸毒人员处扣押的毒品娜塔莎中均检出5F-ADB成份(折算海洛因每克娜塔莎为14克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娜塔莎7.74克(折算海洛因108.3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依古丽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在昌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7册7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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