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5211988********,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西藏阿里地区普兰县,住西藏阿里地区普兰县**路**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普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普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普兰县公安局释放,于2019年12月3日被普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经普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被普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洛某某从普兰县**市场茶馆内喝完酒回家时,到家门口时突然想到自己对外租住房屋内有一女租客,便走到该房屋门前,强行进入房屋内,并对被害人嘎某某进行多次亲吻,均被被害人用手推开,并发出尖叫声,被告人见状后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嘴,阻止其发出尖叫声,并进行口头胁迫,用手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裤子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害人借上厕所之际,逃离现场并求助于普兰县**餐吧负责人加某某,11月18日11点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普兰县公安局委托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洛某某的阴茎部擦拭物、被害人嘎某某的阴道擦拭物、案发现场床单的疑似精斑及血迹等物证进行DNA鉴定,送检的布片表面疑似精斑(编号为XZ201902477-J001aSQ号)、被告人阴茎部擦拭物(编号为XZ201902477-J002a号)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受害人嘎某某、被告人洛某某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嘎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拉 宗
书 记 员:贡嘎卓玛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普兰县**镇**村**组,联系号码16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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