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景德镇市****中心项目部负责人被告人吴某某将该项目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张某某做,张某某找来廖某某、焦某某等十余名民工组成班组于2016年3月开始施工,于2016年5月17日张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签订合同。张某某班组一直施工到2017年1月份,但此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从未支付包括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给张某某班组,共拖欠民工工资487800元。后昌江区劳动监察局接受投诉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在指定时间内到昌江区劳动监察局配合解决问题,但被告人吴某某一直推脱,直到最后不接听电话。后昌江区劳动监察局开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责令被告人吴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但在法定时间内,被告人吴某某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2018年7月19日张某某班组已领取被告人吴某某拖欠的工资款,该班组民工联名签名,表示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剑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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