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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晴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324196804xxxxxx,苗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xx街道xx安置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晴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晴隆县看守所。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任晴隆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主任,2016年4月7日,其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被xx乡党委决定暂停。2017年至2018年,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曾经担任过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经历,虚构可以帮助农户办理异地扶贫搬迁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1、2017年李某某骗取晴隆县长流乡双龙村半坡组村民刘xx5000元;

2、2017年下半年,李某某骗取晴隆县碧痕镇兴坪村干河组村民刘某某2000元;

3、2017年年底,李某某骗取晴隆民族中学教师邓某某3000元;

4、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李某某骗取晴隆县长流乡青山村上寨组村民李某某12500元;

5、2017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李某某骗取晴隆县长流乡大岩村石光组村民刘某某9100元;

6、2018年04月至10月,李某某骗取晴隆县长流乡青山村上寨组村民胡某5400元;

7、2018年下半年,李某某骗取晴隆县中云镇中云村新家坡组村民袁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长流乡政府证明、接收证据清单、转账记录照片;2.证人刘某、汤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胡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胡某等人人民币共4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刚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晴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正本3份,副本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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