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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镇**组。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1年11月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房组。2013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窜至曲阜市汇泉小区,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小区内,二人破坏小区内监控摄像头后,趁受害人丰超及其家人睡觉之机,张某乙负责放风,张某甲采取攀爬跳窗的方式进入汇泉小区7号楼3单元2楼西户丰超的家中实施盗窃,在丰超家窃得人民币45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分给张某乙1700元人民币,剩余的张某甲自己留下,2020年6月4日张某甲将2300元现金存入张玉飞的邮政储蓄银行卡。

2.2020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曲阜市仓巷社区,趁受害人宋芳熟睡之机,采取攀爬跳窗的方式进入仓巷社区1号楼1单元202室宋芳的家中,窃得受害人宋芳的白色OPPOA11手机一部,经曲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89余元。

3.2020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曲阜市啤酒厂家属院,趁受害人贾德民及其家人睡觉之机,采取攀爬跳窗的方式进入4号楼4单元2楼东户贾德民的家中,欲实施盗窃,被贾德民的妻子发现后跳窗逃跑,逃跑时被告人张某甲戴的帽子丢在单元楼窗户下。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帽子内侧表面粘取物检出人DNA,与张某甲血样在D8S1179等1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28X10的12次方倍。

4.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曲阜市南泉小区,趁受害人尹存旺熟睡之机,采取攀爬跳窗的方式进入13号楼4单元1楼东户尹存旺家中,实施盗窃,后又使用尹存旺的车钥匙遥控打开尹存旺停放在楼下的白色轿车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后又把尹存旺的汽车遥控钥匙放在了尹存旺家厨房的窗户台上。

5.2017年10月12日夜,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堡新街安宁御苑小区,趁受害人贺小海熟睡之机,采取攀爬跳窗的方式,进入2-2-102室贺小海宿舍内实施盗窃,窃得贺小海放置在床头的一部OPPOR11手机,后离开现场。

2020年6月5日凌晨,曲阜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根据线索,在泗水县文化公园内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窃的丰超家现金、张某甲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被盗窃的宋芳OPPOA11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2.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韵达快递公司快递单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孔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丰超等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曲阜市价格服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丰超家被盗现场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被告人张某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洁

检察官助理:姜振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的物证十九份;

_5.部分赃款储存于张某甲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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