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孙靖楠,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8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北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华艳梅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靖楠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25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靖楠为谋取高额报酬,帮助他人运输毒品。2018年12月22日12时许,孙靖楠携带毒品可疑物在昆曲高速的红庙服务区乘坐从昆明驶往商丘的云******客车,当日13时许,途经富源县胜境关警务站时遇公安民警公开查缉,民警从其携带一个黑色密码箱底部夹层内查获两袋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查获的两袋冰毒可疑物净重分别1200.4克和804.8克,含量分别为76.8%和78.1%的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2005.2克;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贾某甲、贾某乙、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靖楠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庭DNA鉴定书;6.毒品可疑物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可疑物提取、称量、取样、手机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等视频光碟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靖楠运输甲基苯丙胺200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瑞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活页卷9页、光碟8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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