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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副组长,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贪污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住**省**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贪污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马某某、保某某、刘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分别担任原**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村组长,三人在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高速公路**县**街道**段征地拆迁工作中,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村集体抽水房中挖一水井虚报为180米深,套取补偿款63000元,2016年11月3日该款兑付至张某乙账户后被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到案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户口证明、追缴物品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银行卡复印件、****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场勘察记录表、****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高速公路(**段)征地拆迁现场确认表、**高速(**段)房屋拆迁补偿统计表、记账凭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房屋补偿款兑付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拆迁补偿款兑付清单、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与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案人马某某、保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璐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的联系方式:***********;被告人张某乙的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光碟二份

3.证据目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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