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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检公刑诉〔2018〕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市**路**号楼**单元**室。2011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喀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喀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在朝阳市喀左县利州街道双桥**小吃附近被告人郭某甲所租的平房处,被告人郭某甲将约0.8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4 理)二人,获得毒资人民币400元。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在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联通公司楼下,被告人郭某甲将约0.2克冰毒卖给张某乙,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17年正月十五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腾龙市场东门附近,被告人郭某甲将约0.2克冰毒卖给张某乙,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17年正月十五之前的一天上午,在朝阳市喀左县利州街道一中附近,被告人郭某甲将约0.3 克冰毒卖给郭某乙(另案处理),获得毒资人民币300元。

5、2017年5、6月份期间,在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腾龙市场对面被告人郭某甲所租的平房处,被告人郭某甲多次将冰毒出售给崔某某从中获利。

6、2017 年7月8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在朝阳市喀左县利州街道东盛花园小区对面广场处,被告人郭某甲将约0.4克冰毒出售给崔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300元。

7、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在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腾龙市场对面被告人郭某甲所租的平房处,被告人郭某甲将约0.8克冰毒卖给徐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500元。

8、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在朝阳市喀左县卧虎沟乡修高铁的路旁,被告人郭某甲将约0.3克冰毒卖给徐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9、2017年8月16曰上午,在朝阳市喀左县利州街道新华广场附近,被告人郭某甲将约0.7克冰毒卖给杨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获得毒资人民币500元。

10、2017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介绍王某某到朝阳市从被告人张某甲手中购买约1 克冰毒,郭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11、2017年9月初的一天,在朝阳市黄河路四段**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住处附近,被告人郭某甲用一个玉牌和玉镯子做抵押,在被告人张某甲处购买约0.6克冰毒。同日晚上,在朝阳市黄河路四段**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住处,被告人张某甲将约0.8克冰毒卖给被告人郭某甲,获得毒资人民币800元。

12、2017年5月份一天下午,在朝阳市黄河路四段南园酒店马路对面,被告人张某甲将0.3克冰毒卖给单某某(另案处理),获得毒资人民币400 元。

13、2017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一点多,在朝阳市凌河菜市场小公园处,被告人张某甲将0.5克冰毒卖给单某某(另案处理),获得毒资人民币400元。

14、2017年7月初的一天,在朝阳市黄河路四段**号楼1单元**室被告人张**住处,被告人张某甲将毒品冰毒卖给单某某(另案处理),获得毒资人民币400元。

15、2017年7月中旬一天下午,在朝阳市黄河路四段**号楼1单元**室被告人张**住处,被告人张某甲将约0.3克冰毒卖给单某某(另案处理),获得毒资人民币400元。

16、201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朝阳市黄河路四段**号楼1单元**室被告人张**住处,被告人张某甲将约0.3克冰毒卖给杨某乙(另案处理),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17、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在朝阳市黄河路四段**号楼1单元**室被告人张**住处,被告人张某甲将约0.4 克的冰毒卖给杨某乙(另案处理),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18、2017年9月11曰中午,在朝阳市黄河路四段**号楼1 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住处,被告人张某甲将约0.3 克冰毒卖给杨某乙(另案处理),获得毒资人民币400 元。

19、2017年9月初的一天,在朝阳市黄河路凌河公园,被告人张某甲将约0.6克冰毒卖给王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600 元。

20、2017年8月15 日晚上,在朝阳市黄河路南园酒店附近,被告人张某甲将约1克冰毒卖给杨某甲(另案处理),获得毒资人民币800元。

21、2016年5月份的一天,在朝阳市黄河路四段**号楼1单元**室被告人张**住处,被告人张某甲将约5克冰毒卖给郭某甲,获得毒资人民币2000元。

22、2016 年5月份至2017年9月份期间,在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长深高速入口与101国道交叉十字路口附近,张某甲先后多次次将约740克毒品冰毒卖给郭某甲,获得毒资约人民币二十余万元,郭某甲将所购买的毒品全部用于贩卖。

23、2017年9月13日、15日,公安机关分两次在朝阳市朝柴家属院**号楼1单元**室张某甲住处搜查并扣押冰毒共计13.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毒品等;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许某某、单某某、杨某乙、郭某乙、崔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丙、张某乙、于某某、杜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朝)公(司)鉴(理化)字【2017】第0131号、0132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七百五十余克;被告人郭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七百四十余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玉山

2018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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