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来到朝阳市龙城区**KTV找其女儿徐某乙,期间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徐某甲用脚踢踹高某某面部,致其面部受伤,后被他人拉开。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鼻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右眼睑肿胀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被传唤至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书证:朝阳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某某甲、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兰洲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