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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满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21971********,满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系机动车驾驶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街道**街**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21时30分许,酒后驾驶辽E****9号夏利牌灰色小型汽车沿本县观音阁街道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长江路兴华街路口路段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避让行人,致使车辆将横过马路的行人袁某某、朱某某撞倒,造成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弃车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取的机动

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第210521120190000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害人住院病例。

2、证人周某某、金某甲、田某某、陈某某、程某某、佟某某、唐某某、金某乙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12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19]病鉴字第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宫勋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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