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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果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3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6年12月27日被达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24日被达日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释放;2018年10月4日被达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达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达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3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4月2日被达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达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达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8日移送达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达日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绑架罪,于同年6月17向达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同年11月28日撤回起诉。达日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达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6月12日撤回起诉。达日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4日移送达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9日达日县人民检察院并案处理后,于次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拉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玛沁县境内搭乘被害人南某某驾驶的白色BYDF3轿车,陈某某在与南某某交谈中发生争吵,遂以随身携带的刀子砍刺南某某,争斗过程中,车辆失去控制后冲下路基,南某某弃车逃跑。三人下车强行将南某某带回车内,由陈某某开车,谢某某、拉某某分坐于后座两侧,将南某某夹坐在后座中间。三人见南某某头面部、手臂部等多处流血,害怕被人发现,遂开车将南某某带离并行驶至达日县老德昂乡智合多沟,将神志不清的南某某弃于车内,关闭车窗、车门后逃离现场。次日,该车辆及南某某尸体被发现。经鉴定,被害人南某某系生前被单刃锐器捅刺后导致慢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绳子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尕某、洛某、拉某、德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拉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书、达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辨认等笔录:达日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谢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将生命垂危的被害人南某某遗弃于偏僻之地,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莉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拉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玛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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