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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67********,小学文化,群众,家住枣庄市市中区某某镇某某村。198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9年1月12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市中区君山路“吉家东顺”房产门口盗窃被害人付某某一辆黑色艾玛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

2、2020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市中区利民市场4号棚被害人鲁某某摊位盗窃青皮辣椒一袋,重约60斤,价值150元。

3、2020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市中区利民市场4号棚被害人鲁某某摊位盗窃青米椒一袋,重约60斤,价值120元。

2020年11月4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将查扣的涉案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付某某、鲁某某陈述、视听资料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政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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