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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住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柳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21时许,柳林县薛村镇宏光电厂煤棚内,王某甲驾驶一辆装载机(铲车)在倒车准备卸煤时,因未看清装载机后方是否有人,致使卸煤工人高某某受到碰撞碾压,后高某某经送柳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领条、情况说明、照片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靳某某、贾某甲、薛某某、贾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康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柳)公(司)鉴(尸)字[2019]6号;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操作装载机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采取措施施救被害人,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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