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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沿桐乡市**街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大街**号时,与停在路边的车位的高某、李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后高某的朋友朱某报警。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警情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某身上有酒气,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201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被告人陈某至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提取血液样本做进一步检测。后该血液样本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2.07mg/ml。

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辨解;

4.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梅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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