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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营因怀疑其妻王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登录王某某“多闪”账号,以王某某的名义与网友约在梁山县**天桥见面。当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途经上述地点时,被告人张某某以为王某是与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网友,遂使用提前准备好的菜刀砍击被害人头部欲将其杀害,因王某反抗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梁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静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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