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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8********,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于2019年  10月24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镇**村**自然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6年10月14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雇佣李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未到案)等人在武夷山市**街道**村等地开设赌场,赌场每天开设一场,组织江西等地的赌客到其赌场内以三十二张扑克牌“开庄押庄”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某系赌场老板,按照开庄人员赌资的3%的比例抽头渔利,李某某维持赌场秩序、收“水钱”,黄某某为赌场望风,被告人何某某组织江西赌客到赌场赌博,收取李某某用现金支付的每辆车100-500元的车费或油钱补贴。其间,李某某共抽头渔利9400元,何某某共获利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账单原件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等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组织客源并领取回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连晓光

检察官助理:陈晓娟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现羁押在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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