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33,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村**号。2018年8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禄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赌博被武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因病被武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洪**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以营利为目的,在武定县狮山镇**社区**路的“**风情园”内以玩“龙虎斗”的方式聚众赌博。当日下午17时许,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现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14名,扣押赌资56899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杨**以营利为目的,在武定县狮山镇**社区**路的“**山庄”内以玩“龙虎斗”的方式聚众赌博。当日下午17时许,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现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13名,扣押赌资7035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晓燕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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