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23日,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甲的姐姐袁某乙与被害人熊某某系同居关系,二人生育两个孩子,熊某某平时经常殴打袁某乙。2019年9月7日19时许,袁某乙打电话告知其父袁某丙,其眼睛被熊某某打伤了,叫后家人来看下,袁某甲得知情况后便驾车到到赫章县**乡**村**组**找到熊某某,后袁某甲与熊某某发生口角,袁某甲扔啤酒瓶砸熊某某未中,二人继而扭打倒地,被人拉开后熊某某跑开,袁某甲返回车上拿了一把刀子,追上熊某某后用刀杀了熊某某胸部、左腰背部及右臀部各一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袁某甲开车到赫章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经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造成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帮成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随案卷宗7册,光盘19张,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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