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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GB3521/冀GAE25号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山西省天镇县张西河乡代家屯村(G512线70KM+750M)路口处时,遇前方同向李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刹车准备右转进入该路口,郭某某刹车不及,撞到三轮车尾部,致使三轮车侧翻后将李某某压在车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尝试施救被害人未果,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9月14日经天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郭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天镇县交警大队事故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肇事车行车本复印件;扣押清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①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金盾司鉴(2020)机鉴字第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晋光司鉴(2020)法病鉴字第DTFB2000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镇县交通警察大队第140222120200000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检察官助理:赵良忠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四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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