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丰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住永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郭某某(另案处理)开始运营电信诈骗并找被告人吴某甲推荐伪交易平台,吴某甲便向郭某某推荐“中晟证券伦敦金”平台,并约定好各自获利比例。事后,郭某某招聘吴飞(另案处理)充当荐股老师,招聘罗利龙、石尚平、肖国华、谢世平、郭梅英、罗焕芬、罗焕凤、邓某某、郭庆生(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在永丰县**镇丰苑小区别墅内办公,业务员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客户推荐股票、添加客户微信,并将客户拉入“与牛共舞交流群”中。在该微信群里吴飞扮演荐股老师“孙腾”角色,郭某某、罗利龙等人使用多个微信“小号”冒充不同行业的客户通过晒图、爆单等方式配合鼓吹“孙腾”老师荐股信息的准确及作用,骗取真正客户对“孙藤”老师的信任。获取信任后,郭某某、吴飞等人通过晒单、爆单等方式鼓吹投资“国际黄金”(即伦敦金)收益高,诱导客户在“中晟证券伦敦金”平台开户入金。而实际上该平台对伦敦金的涨跌幅度是可以人为控制了,由郭某某通过“琅琊阁”QQ群将涨跌信息传达给吴某甲,吴某甲再将该信息传达到上游平台方,让上游平台方对伦敦金涨跌进行控制,从而让客户的资金亏损并从中获利。
2020年5月8日,永丰县公安局民警通过排查发现郭某某、吴飞等11人在永丰县**镇丰苑小区别墅内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进行电信诈骗。在民警对其场所盘查时,郭某某通过微信电话告知吴某甲被公安局查获,吴某甲得知郭某某被公安局查获后通过SKYPE软件将被查一事通知上游平台方,上游平台方得知后立即更改郭某某“中晟证券伦敦金”平台后台密码。2020年6月11日,吴某甲在吉安火车站下广场被民警抓获。
经统计,被害人有钟建伟入金金额263440元,出金金额6814.4元,损失金额256625.6元;王毅入金金额35640元,出金金额15733.74元,损失金额19906.26元;孙东兴入金金额192240元,出金金额103842.9元,损失金额88397.1元;郑伟清入金金额71200元,出金金额58857.01元,损失金额12342.99元;祝厉华入金金额92560元,出金金额0元,损失金额92560元;常培栋入金金额71912元,出金金额68779.7元,损失金额3132.3元;焦丹丹入金金额71200元,出金金额8870.4元,损失金额62329.6元;吴梦鱼入金金额22072元,出金金额16368元,损失金额5704元;陆惠芳入金金额35600元,出金金额4774元,损失金额30826元;王永明入金金额71200元,出金金额51218.2元,损失金额19981.8元;范韦南入金金额72000元,出金金额67640.4元,损失金额4359.6元;揭才能入金金额35600元,出金金额0元,损失金额35600元;余文卿入金金额14240元,出金金额13626.36元,损失金额613.64元。上述13位被害人实际损失总金额为632378.89元,被告人吴某甲非法获利1.3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受害人被骗金额、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交易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向郭某某推荐“中晟证券伦敦金”平台,郭某某、吴飞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该平台并虚构伦敦金涨跌事实,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致13位被害人实际损失总金额为632378.89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杰
检察官助理:黄美盼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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