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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单元**。2017年4月12日因**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20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张某某家中,被害人陈某某母亲赵某某因反对被害人陈某甲与刘某某处男女朋友,与刘某某发生争持,用铁锹打刘某某,被张某某拉开后离开,让其子陈某乙去张某某家找陈某甲,自己也随后再次赶到张某某家,陈某乙到场后在院内将刘某某殴打,将刘某某打倒在地,陈某甲也上前殴打刘某某,刘某某跑进屋内,拿起一把尖刀,陈某甲随后跟进屋内继续殴打刘某某,刘某某即用手中尖刀将陈某甲胸部刺伤,陈某甲走出屋后倒地,刘某某与陈某乙均拨打120救治伤者,120到场后发现陈某甲已经死亡。经永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甲左前胸部被单面刃锐器刺伤造成右心室前壁破裂,导致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黑色棉服一件、蓝色烫绒裤一条、女靴一双;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诊受理记录及出诊病历、吉林市110接警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赵某某、陈某丙、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卷宗;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指认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反抗被害人正在实施的对其人身的不法侵害,致被害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救治被害人,经现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志峰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黑色棉服一件、黑色烫绒裤一条、女靴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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