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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永检一部刑诉〔2020〕2136号

被告人周桔亮,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8年9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艾永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桔亮、艾永龙、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桔亮、艾永龙、徐某某在浙江省永嘉县、河南省等地搭设多卡宝设备帮助他人进行诈骗,以“快递丢失理赔”、“商品质量问题理赔”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鄢某某、周某乙、王某甲、邹某某、王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68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0日,被害人刘某甲被他人以快递物品运输途中丢失退赔为由骗取49980.1元。

2.2020年5月30日,被害人鄢某某被他人以快递物品运输途中丢失退赔为由骗取3989元。

3.2020年5月30日,被害人周某乙被他人以快递物品运输途中丢失退赔为由骗取6226.56元。

4.2020年6月1日,被害人邹某某被他人以身份信息泄露、注销网贷账户为由骗取18200元。

5.2020年6月2日,被害人王某甲被他人以网购商品质量问题退赔为由骗取17580元。

6.2020年6月2日,被害人范某某被他人以网购商品质量问题退赔为由骗取533.2元。

7.2020年6月2日,被害人王某乙被他人以网购商品退款为由骗取1821元。

8.2020年6月9日,被害人魏某某被他人以快递物品运输途中丢失退赔为由骗取10640元。

9.2020年6月13日,被害人李某甲被他人以网购物品质量问题退赔为由骗取5000元。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周桔亮、徐某某、艾永龙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15台多卡宝、3台无线路由器等设备,现已被永嘉县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前科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银行卡转账明细、租车合同、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郑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鄢某某、周某某、王某甲、邹某某、王某乙、李某甲、魏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桔亮、艾永龙、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车辆轨迹及监控视频、QQ群及蝙蝠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永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桔亮、艾永龙、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永龙、徐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桔亮、艾永龙、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桔亮、艾永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永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永龙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如

检察官助理 郑彬瑞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桔亮、艾永龙、徐某某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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