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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姬某某,曾用名姬某楠,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7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7日至8月9日期间,在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被告人姬某某以能把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某从永城市看守所捞出来为由,收取李某某现金及微信转账共计4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领条等书证;

1、​ 证人张某某、张某证言;

1、​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1、​ 被告人姬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衍亮

王 萌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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