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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许某某在“批发口罩”的QQ群内发布卖口罩的图片广告,被害人吕某某添加被告人许某某为QQ好友,并欲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10万个口罩。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手中并无口罩货源,仍欺骗被害人吕某某先行支付订金和运费后向被害人发货。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成功骗取被害人吕某某1000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QQ群内发布出售口罩的广告,谎称自己手中有口罩出售,被害人林某某通过QQ欲向其购买4.2万个口罩。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手中并无口罩货源,仍欺骗被害人林某某先行支付订金后向被害人发货。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许某某成功骗取被害人林某某10000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初,被告人许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额温枪、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广告,谎称其手中有额温枪出售,被害人官某某欲向其购买3千支额温枪。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手中并无额温枪货源,仍欺骗被害人官某某先行支付订金后向被害人发货。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成功骗取被害人官某某20000元人民币。

4、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许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额温枪、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广告,谎称其手中有额温枪出售,被害人杜某某欲向其购买2千支额温枪。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手中并无额温枪货源,仍欺骗被害人杜某某先行支付订金后向被害人发货。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成功骗取被害人杜某某2000元人民币。

5、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许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额温枪、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广告,谎称其手中有额温枪出售,被害人李某某向其购买2千支额温枪。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手中并无额温枪货源,仍欺骗被害人李某某先行支付订金后向被害人发货。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成功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0元人民币。

6、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许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额温枪、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广告,谎称其手中有口罩出售,被害人颜某某欲向其购买60万个口罩。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手中并无口罩货源,仍欺骗被害人颜某某先行支付订金后向被害人发货。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成功骗取被害人颜某某10000元人民币。

7、2020年3月底,被告人许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额温枪、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广告,谎称其手中有口罩出售,被害人刘某某欲向其购买2万个口罩。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手中并无口罩货源,仍欺骗被害人刘某某先行支付订金后向被害人发货。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成功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6666元人民币。

8、2020年3月底的,被告人许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额温枪、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广告,谎称其手中有口罩出售,被害人张秋某某向其购买15万个口罩。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手中并无口罩货源,仍欺骗被害人张某某先行支付订金后向被害人发货。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成功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9200元人民币。

9、2020年3月底,被告人许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额温枪、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广告,谎称其手中有口罩出售,被害人陈某某欲向其购买4千个口罩。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手中并无口罩货源,仍欺骗被害人陈某某先行支付订金和运费后向被害人发货。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成功骗取被害人陈某某6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相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取保候审等文书、提取物品记录、提取物品相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3.证人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林某某官某某、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连光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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