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3********,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号,无业。2008年6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0年9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7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2月7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25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29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29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9月30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3月31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组**号,无业。2015年3月31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15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6月19日被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8月1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舒某某、杜某某因无钱购买毒品便商量共同实施盗窃,杜某某骑电动车带上舒某某行至汉中市中心医院,杜某某在汉中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车库附近发现一辆黑色自行车,二人便商量盗窃这辆黑色自行车。舒某某将自行车提至急救中心车库西侧附近,杜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自行车的软锁剪断,由舒某某将盗窃的自行车骑走。舒某某将自行车骑至汉中市中心医院康复路南大门时被民警抓获。追回被盗黑色美利达牌自行车当场发还被害人。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美利达牌自行车鉴定价格为2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15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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