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8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江郡苑小区4号楼1301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宝鸡市渭滨区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一环路169号5号楼402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号**号。2019年1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0月2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解回待审,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丁某某、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丁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1日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汉台区江郡苑小区东门门卫室取快递,因关门问题与该小区门卫崔某某发生口角。赵某甲取完快递后离开回到家中,气愤之下遂产生了教训崔某某的念头。后被告人赵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郑某某,要求郑某某帮忙去把小区门卫崔某某收拾一顿,给个教训。被告人郑某某又打电话给刘某(另案处理),要求刘某去给赵某甲帮忙。刘某接到电话后又电话通知王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要求王某等人过来给其帮忙。王某又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帮忙。后刘某带着王某某与王凡、丁某某、王某甲、付某某(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汉台区江郡苑小区楼下会合,刘某告诉王某、丁某某等人说其一个在江郡苑小区居住的“姐姐”被门卫给欺负了,让王某等人去把江郡苑小区门卫收拾一顿,并让王某等人在楼下待命。后刘某带着王某某来到江郡苑小区赵某甲家中,赵某甲将自己和小区门卫崔某某发生的冲突告诉了刘某,并让刘某去将崔某某收拾一顿,给个教训。之后刘某打电话给王某,让王某等人直接动手,打完就走。2017年6月23日凌晨,王某等人进入江郡苑小区,王某用脚将小区门卫室的门踹开,并从门口拿起一个扫帚棒冲进门卫室后用扫帚棒朝崔某某身上打了几棒,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付某某冲进门卫室后也朝崔某某身上拳打脚踢,之后王某等人逃离现场。事后赵某甲给郑某某转款1000元钱用于请刘某等人吃饭。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崔某某被钝性外力致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为口角争执,指使被告人郑某某、丁某某、王某甲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玉婷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