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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汉族,文盲,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524l970********,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间**横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l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潮阳区**镇**社区将本社区的清洁工作承包给了被告人纪某某,作为解决扶贫户的劳力出路,使纪某某早日脱贫,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2018年3月l5日和2018年4月1日,**社区居委两次与纪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公路**路段两侧及中间绿化带环境卫生工作和示范村建设绿化项目浇水养护项目承包给纪某某,并按时每月足额发还给纪某某承包款,纪某某随后雇佣黄某某、肖某某等人从事上述工作。截止2019年3月l5日,纪某某共拖欠黄某某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19150元,其中,拖欠黄某某工资人民币45800元,肖某某工资人民币45000元,黄某甲工资人民币24050元,纪某甲工资人民亍2200元,陈某某工资人民币2100元。在此期间纪某某一直以**村委会没有结算承包款为由一直拒不支付黄某某、肖某某、黄某甲、纪某甲、陈某某的工资。2019年4月1日始,黄某某等人多次到纪某某家中讨要工资时,纪某某逃避不见,并关闭手机。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和7月9日两次对纪某某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潮阳人社监字【20**】**号、潮阳人社监字【20**】**-1号),纪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2019年7月17日,潮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纪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潮阳人社监字【20**】**号)。纪某某仍预期不进行整改,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020年1月19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镇**村委会门口抓获被告人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公告等书证物证;

2.​ 被害人黄某某、肖某某、黄某甲、纪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汉鑫

20204月27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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