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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镇**村新**宅区**巷**横巷*号。于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镇***园住宅区*横巷*号。于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具体日期不详)开始,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为非法牟利,合伙(各占50%)向上家陈某某(绰号:某某,在逃)开通名称为“***”的赌博网站一“时时彩”总代理账户,然后将其用于赌博联系的微信号发到其他赌博QQ群,以高赔率吸引,发展下线会员约20多名(均身份未明),并为会员通过赌博账户以“**赛车”、“**时时彩”、“**赛车”等方式进行参赌。设赌期间,吕某甲、吕某乙收取到上家按其账户投注金额的0.6%返回的“水钱”后,将其中的0.4%返回给会员,另外的0.2%作为抽水牟利,吕某甲还负责核对账目,吕某乙负责操盘及每周使用支付宝、微信与上、下家进行结算。至2019年4月份开始,吕某甲、吕某乙通过其账户对不同会员的投注“食成”10%至50%不等,其他投注金额仍由陈某某接受。至2019年10月份,因陈某某一方结算出现问题,吕某乙便将其会员的投注转移到另外一个上家微信昵称“**”(身份未明)处约一个星期,后陈某某推送方某某(绰号:某甲,在逃)的微信(昵称“*”)给吕某乙,吕某乙便改为在方某某处投注、结算赌资。

2019年年初至同年12月26日期间,吕某甲、吕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下线会员赌资累计5537847元,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通过“***”赌博网站的赌博账户接受下线会员投注额累计8816042元。

2020年1月6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在潮阳区**镇抓获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现场扣押涉案手机三部,银行卡二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充值记录、赌博网站截图等书证物证材料;

2.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刑事照片;

5.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户发展下线会员,接受他人投注赌博,并进行抽水牟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汉鑫

2020330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住址为**镇***园住宅区**横巷*号,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6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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