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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9********,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区*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于2019年5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家属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01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06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0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索要汝州市**银行**支行退休职工李某甲欠其的债务,被告人马某某安排王某甲(已判决)和常某某,自2014年12月29日开始,采取跟踪贴靠手段对李某甲进行滋扰。期间,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前述手段至2015年3月,长达三个月时间,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程某某、李某乙、阮某某、李某丙、李某、程某某、李某丁、陈某某、李某戊、朱某某、王某乙、李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指使常某某等人,采取“软暴力”手段索要债务,经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前述手段,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冬伟

钱小锋

2020221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马某某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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