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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号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刘某多次帮助张某某等人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冀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毒品并负责接送毒品,为双方提供搭桥服务,在其中的二次交易中牟利。

1.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微信上收到张某某分两次支付的要求购买400元冰毒毒资后,将该400元转支给冀某某,购买冰毒约0.6克,刘某将冰毒取出后交给张某某等人吸食。

2.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微信上收到张某某支付的要求购买400元冰毒毒资后,将其中的300元转支给冀某某,购买冰毒约0.4克,冀某某将该冰毒放在洛阳市**大道和**路交叉口停放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的杯架内,后由刘某将该冰毒取出后交给张某某等人吸食。

3.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微信上收到张某某支付的要求购买500元冰毒的毒资后,将该500元转支给张某,购买冰毒约0.6克,张某在洛阳市***附近的***市场门口将冰毒交给刘某,后刘某将冰毒交给张某某等人吸食。

4.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在微信上收到张某某支付的要求购买500元毒品“黄皮”毒资后,将其中的350元钱转支给田某某,购买“黄皮”约0.3克,田某某将“黄皮”放在洛阳市****后门玻璃门内侧的一个黄色挡板围着的地上,刘某取出后将“黄皮”交给张某某等用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截屏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田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磊

                  2019年1021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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