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6********,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涟水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之间,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在**科技(****)公司旗下的柬埔寨凤凰彩票网站工作。凤凰彩票网站通过网站推广等手段发展中国大陆境内赌客在该网站进行赌博,按1:1的比例在线现金充值、投注赌博,网站内设资源组、推广组、财务组、人事组等部门,设置北京PK10、重庆时时彩等彩种供会员进行赌博,截止2018年1月,该网站注册会员134406个,非法获利人民币28266775元。其中:
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凤凰彩票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在该网站担任资源组员工,为该赌博网站从事广告推广等工作,通过领取高额工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等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89739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凤凰彩票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在该网站担任资源组员工,为该赌博网站从事广告推广等工作,通过领取高额工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等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65941元。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及同案关系人何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工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同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