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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淮安月星家居广场“某某某”店铺经营人,暂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置**小区**栋**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扰乱单位秩序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3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5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7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在中南海周边信访,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11月29日、12月6日、12月10日、12月16日、12月19日、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因在天安门地区信访,分别于2020年1月2日、1月8日、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因扰乱单位秩序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20年1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六日;又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淮安市月星家居广场内,因琐事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并因此于2017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因公安机关对在现场的李某某(孙某某丈夫、原清江浦分局民警)作不予处罚的决定,被告人陈某某向淮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淮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对李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又举报李某某、孙某某夫妻违规经商,淮安市公安局、中共清江浦区纪委调查后,分别给予李某某记过、孙某某党内警告的处分。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处理过程及结果不服,编造虚假信息,采用在网络发帖、外地举牌游访、非正常地区上访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为达到个人目的,仅凭臆测编造淮安市公安局、中共淮安市清江浦区纪委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作为、包庇不法行为等虚假信息,并利用其在“淮水安澜”网站、“西祠胡同”论坛、“人民网强国社区”、“天涯社区”网站、新浪微博注册的账户,将其所编造的虚假信息先后在上述网站论坛中发布。案发前,上述虚假信息的网民浏览量累计7万余次。

2018年2月26日至3月2日,为达到引起更多人关注的目的,被告人陈某某制作举报牌、宣传单页,连续五日至淮安市市政府门口举牌举报,随后又于2018年3月5日、3月8日在淮安市新亚商城门口举牌举报、散发宣传单,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泡沫宣传板3块、“淮安市公安纪委书记是最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等内容的宣传单页950张。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标题为“淮安市清江浦纪委书记是最大的黑恶实力保护伞”的举报牌,采用骑车游访的方式在淮安市区散布该虚假信息,被拍摄视频后上传至“陌陌”。截止勘验时间,该视频文件累计被2483人浏览并被播放5066次,其中有57 人点赞、评论30条。

2018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讨要被扣押的“举报牌”为由到淮安市公安局清安派出所,以自伤自残、公然辱骂清安派出所所长等方式,扰乱派出所正常秩序,直至次日下午。在此期间,为保证被告人陈某某人身安全,清安派出所前后投入警力10余名。

2018年6月27日至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前往武汉、郑州,制作内容为“刘某某是淮安市最大的包庇者不作为徇私”字样举报牌两块,悬挂在共享单车前后,骑车在湖北省委、武汉市政府、武汉大学、郑州火车站等地段信访。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大学巴士站附近停留,拍摄挂牌举报照片及视频,通过微信传给牛某某后,指使牛某某将上述照片、视频向微信群内传播。经统计,反映虚假信息的照片在微信中被转发1816次,转发该图片的微信账号数为1322个、微信群数为1782个。

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6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举报李某某违规经商、吃空饷、淮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刘某某是李某某保护伞等问题,经劝返及思想工作后,被告人陈某某仍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又先后70次前往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继续举报李某某等人。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为达到引起中央领导关注的目的,先后七次前往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七次。

2020年1月2日、8日、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为达到引起群众注意的目的,先后三次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信访,但因其未通过天安门东红墙安检站检查,无法前往天安门内区域,被告人陈某某于1月8日、10日两次在天安门东红墙安检站通道口下跪磕头,引起围观群众议论。

经查,因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进京越级、非正常上访行为,造成淮安市清江浦区先后安排多人进京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劝返,共花费各类费用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网站注册信息、发帖纪录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莉莉

检察官助理:董永清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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