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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住**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5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某乙,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为赚钱牟利,决定利用湖南丫丫麻将APP、闲聊APP建群开设赌场,拉身边喜欢打牌的人进群赌博。被告人冯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乙在湖南丫丫麻将APP上注册的ID帐号建立昵称为“欢聚一团”的亲友群、在闲聊APP上面建立昵称为“欢聚一堂”的闲聊群,尔后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将各自微信上认识的很多喜欢打牌的人拉到这两个群里开房以打麻将、打扑克牌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的规则为两人麻将赌资5元一分、四人麻将赌资10元一分、两人扑克“跑得快”为一元一分。每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战绩图,被告人冯某某在闲聊群里设置了机器人,机器人会把战绩分享到闲聊群,赌客就根据战绩与赌博规则结算赌资,输家将输的赌资以发红包方式发到闲聊群,赢家就以捡红包的方式接收赌资。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每一局抽取房费3元、5元不等(实为提成),由每一局的大赢家以红包的形式发到闲聊群里。

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是“闲聊"APP群和丫丫麻将APP亲友群的管理人员,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系主要负责人,两人均负责对两个群进行管理,拉人进群赌博、喊人打牌、喊人出牌、处理参赌人员之间的纠纷,所得利润二人平分;被告人黄某乙协助冯某某管理赌博APP群。2018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开始开设赌场至2019年12月“闲聊”APP被查封共有277位参赌人员在闲聊APP“欢聚一堂”群中发送红包349173个,发送红包金额18767022元。其中有杜某某、聂某某、江某某、邱某某等参赌人员系上栗人。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从闲聊APP“欢聚一堂”赌博群内以抽取房费的方式非法获利约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微信交易明细、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提现记录汇总表、丫丫麻将APP赌博截图、闲聊APP聊天记录截图、闲聊APP群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杨某某、江某某、杜某某、彭某某、邱某某、周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被告人黄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发良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黄某乙、黄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099****、1887099****、1363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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