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高文聘,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平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先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8********,汉族,汉族,初中肄业文化,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平利县八仙镇江**街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文聘和陈先进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移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管辖规定,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6日将此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文聘和陈先进原在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金山矿业公司上班期间因在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全网通手机卖场办理缴费业务而相互认识。截止2017年5月,高文聘和陈先进先后辞职回到陕西省平利县。2017年7月13日,高文聘和陈先进从陕西省平利县驾车(赣******)回到德兴市花桥镇办理高文聘赣******机动车辆变更登记。在德兴市暂住期间,因高文聘和陈先进身上的生活费已快用完且高文聘又想在德兴市换辆新车缺钱,经双方商议后产生了劫财的想法并将刘某某选为抢劫目标。
案发前一两天,被告人高文聘和陈先进到德兴市花桥镇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全网通手机卖场附近踩点,观察刘某某晚上下班时间等活动情况。2017年7月19日晚上20时许,高文聘和陈先进驾车来到刘某某的手机卖场,刘某某关店门准备从花桥镇开车回家。高文聘、陈先进以顺路搭车回花桥镇坑口为由上了刘某某轿车(白色哈佛越野车,车牌号为赣******)。高文聘坐在副驾驶座后面,陈先进坐在驾驶座后面。
被害人刘某某驾车到花桥镇坑口附近时,被告人高文聘让刘某某停车,并从刘某某背后双手控制住刘某某,胁迫刘某某坐到后排座位上,并让被告人陈先进往**街道办方向驾车。陈先进驾车至**街道办池口农场附近一工地门口时,高文聘叫陈先进调头往花桥镇方向开。之后,高文聘让陈先进驾车在德兴市**镇**街道办之间往返。期间,高文聘抢走了刘某某包里的2000余元现金、随身携带的民生银行信用卡金卡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二张、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OPPO手机一部,胁迫刘某某说出银行卡、手机屏保、微信和支付宝密码。
被告人陈先进在**街道办途中,被告人高文聘让陈先进停车,再次向被害人刘某某要钱。刘某某说没钱并哭喊,求被告人放其回家。高文聘用手捂住刘某某口鼻,遭到刘某某反抗。陈先进就从驾驶座坐到后排座位,帮忙按住刘某某的手脚,直到刘某某昏迷不醒。之后,高文聘和陈先进将刘某某留在车里,弃车离开现场。高文聘和陈先进走了大概几十米,发现刘某某醒来后下车往其行走的反方向逃跑,就返回追刘某某。刘某某慌乱中摔倒在马路上,再次昏迷。高文聘和陈先进将刘某某抬上了轿车后排,高文聘触摸刘某某的脉搏后确认刘某某没有死。
经商议,被告人高文聘和陈先进决定驾驶刘某某的轿车制造一个交通意外事故现场。7月19日22时许,陈先进将被害人刘某某轿车故意开到花桥镇S203省道5KM+300M南侧一路肩的水沟里。在准备离开现场时,高文聘提议把轿车和刘某某一起烧毁掉,以免车上留有犯罪证据。于是,陈先进在马路边拦下张某甲的摩托车,向张某甲借了一个打火机。回到车里后,高文聘和陈先进通过先点燃刘某某轿车里的抽纸和毛巾点燃了轿车的副驾驶室,并打开副驾驶室车门助燃。在确保车子燃烧后,高文聘和陈先进离开现场回到德兴市星光概念酒店8303房间睡觉。
2017年7月19日22时13分至24分,多个路人拨打119或110报警。随后,德兴市消防大队消防员、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花桥中队工作人员赶到焚烧车辆现场,将火扑灭后发现了刘某某的尸体。
2017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高文聘和陈先进在德兴市**街道**路领尚臻品酒店门口被抓获归案。
经查,2017年7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高文聘和陈先进除了当场劫取被害人刘某某随身携带的2000余元现金、银行卡和手机外,还通过绑定刘某某的微信与银行卡,往微信零钱充值后转账、持刘某某的银行信用卡在ATM机上取现、将刘某某的银行卡与支付宝绑定后向支付宝充值后提现、用支付宝向网商贷申请贷款、开通刘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后套现、用刘某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QQ币等共计劫取人民币57450.55元。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刘某某系生前被烧死。另外,被烧毁的赣******哈佛牌轿车于2015年7月23日购买时价税合计11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车辆、衣、帽、墨镜等物证及照片;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住宿登记信息、火灾、警情信息、通话清单、字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等书证;
3.证人姜某某、芦美连、陈某甲、唐某某、倪某某、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余红艳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文聘、陈先进的供述与辩解;
5.理化检验、物证检验、法医学尸体检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及车辆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7.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烧车现场视频、手机取证视频、搜查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赣******车辆轨迹、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截图、手机短息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聘和陈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手段抢劫刘某某财物六万元左右,抢劫数额巨大,之后,为了灭口和毁灭犯罪证据,在刘某某昏迷尚未死亡的情况下,将刘某某和车辆一并焚烧,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宗路
2018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文聘、陈先进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_指认现场视频、通话记录、花桥邮政银行监控视频、第一次驾车掉头处工地监控视频、手机取证、搜查视频、取款监控视频、烧车现场手机视频、支付宝交易记录、讯问、询问录音录像等光碟贰拾柒张。
4、手机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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