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饶珠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阿**.**苏,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无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曾暂住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第三人民医院附近旅馆。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因盗窃罪在上饶县看守所拘役五个月,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因盗窃罪在上饶县看守所服刑六个月,2016年10月27日因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经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1月15日投入江西省**监狱,现在*监区服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羁押在**监狱禁闭室至今。
本案由**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苏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2月3日殴打罪犯陈**
2017年2月3日上午9时10分,打扫卫生的罪犯陈**在打扫被告人阿**.**苏的机位卫生时,两人发生争吵,进入两人相互揪住对方胸前的衣服,旁边的同犯和干警周**上前制止,周**抓住他们的手想分开他们,但分不开他们,就命令他们放手。阿**.**苏不但不听,反而大喊:“我为什么要松开?”阿**.**苏趁机打了陈**头部两拳,陈**欲还手,被多名同犯制止住。阿**.**苏因此受到强化矫治教育,并扣25分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区的情况说明、罪犯强化矫治教育审批表的记录;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旦**、艾**、徐*、周**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苏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7年7月22日与同犯黄**互殴
2017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阿**.**苏与罪犯黄**用记号笔互相在对方的脸上乱画,这样开玩笑开过了头,两人由相互推搡进入打起架来,阿**.**苏将黄**推倒在物流框上并朝黄**的大腿处连打两拳,阿**.**苏回到机位后,黄**追到阿**.**苏的机位处两人互相殴打,期间黄**用手中的记号笔将阿**.**苏的右眼脸及左后脑勺捅伤,共缝合三针,阿**.**苏受到了警告处分,黄**受到了记过处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区证明、罪犯处罚审批表的记录;
2. 证人证言:证人黄**、熊**、周*明、周*兵、艾**、旦**、王*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阿**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8年2月19日与同犯陈**互殴
2018年2月19日晚8时30分左右,在**监狱403监舍,罪犯陈**开玩笑趴在被告人阿**.**苏的背上,阿**.**苏将陈**往罪犯冯**的床上甩去,致使陈**的头撞在了墙上,拉扯中陈**抓伤了阿**.**苏的后颈部,阿**.**苏用手摸了一下,见有血,要陈**让其也掐一下脖子,意思是掐回来。阿**.**苏真的掐了一下陈**的后颈部,因掐的较重,两个人又拉扯了起来,陈**又将阿**.**苏的手划伤,阿**.**苏很生气,朝陈**踢了一脚,没踢到,又朝陈**的脸部打了一拳,陈**拿起小塑料凳朝阿**.**苏的头部砸去,阿**.**苏的头部被砸起了包,被同犯制止。阿**.**苏受到了扣20分处理,陈**受到了警告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和罪犯处罚审批表的记录;
2. 证人证言:证人陈**、程**、冯**、张**、龙**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苏的供述和辩解。
四、2018年3月28日殴打罪犯孙**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阿**.**苏阿和罪犯孙**在*监区八线劳动,上午8时30分左右,阿**.**苏到质检台旁边拿棉,经过孙**身边时与孙**开玩笑,孙**没有答理阿**.**苏,阿**.**苏突然抬起左脚朝孙**小腿处踢了一脚,并打了孙**的脸上一巴掌,被同犯拉开,孙**没有还手。十多分钟后孙**将此事报告了干警韩**,干警韩**找阿**.**苏询问情况,阿**.**苏责问道: “我是与孙**开玩笑的,况且那一脚也没有踢中他,如果干部认为我打了他,那我现在就去打孙**”,态度十分恶劣。阿**.**苏突然起身冲向正在机位做事的孙**,将孙**按在物流槽上用拳头击打其的头部三、四拳,几名罪犯的合力才将阿**.**苏控制住。阿**.**苏受到了扣25分处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和罪犯处罚审批表的记录;
2. 证人证言:证人孙**、江**、张**、韩**、旦**、龙**、李**、王*、李*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苏的供述和辩解。
五、2018年7月17日殴打罪犯董**
2018年7月17日晚收工前,被告人阿**.**苏拿做衣服的扣子扔在七线正在劳动的罪犯董**的头上三次,董**就站起来拍了一下自己的机台责问阿**.**苏:“你想干嘛?你欺负人是吧?”阿**.**苏骂董**说:“有本事你就过来。”董**来到阿**.**苏的机位旁,阿**.**苏拿起物流筐砸向董**的头部,在砸第二下时被他犯拉住。接着董**将头伸给阿**.**苏说:“朝这里打。”阿**.**苏箍住董**的脖子用拳头打了董志文头部两拳,董**未还手,阿**.**苏受到了记过处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罪犯处罚审批表的记录;
2. 证人证言:证人董**、张*、旦**、李*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苏的供述和辩解。
六、2019年4月29日殴打罪犯张*、黄*
2019年4月29日中午13时59分许,被告人阿**.**苏看了一下工效本,发现工效本上自己的名字排在刘**(阿**.**苏认为刘**弱智)的后面,而且写得很难看,阿**.**苏到质检台找罪犯张*,用手指着张*的头部说:“你个怪胎,我要弄死你。”张*没有理他,但阿**.**苏一直用手指着张*的头,张*站起来抓住阿**.**苏的手说:“你不要动我。”罪犯童**过来将阿**.**苏拉走了。过了一会儿,张*过去责问阿**.**苏:“什么事?我又没有得罪你?有本事就来打我,反正我也不还手。”阿**.**苏就用手推了一下张*并掐住张*的脖子,准备打张*,罪犯黄*前来拉阿**.**苏,阿**.**苏不让黄*拉,并反过来掐住黄*的脖子,黄*甩开了阿**.**苏的手,拉着张*离开了。阿**.**苏受到了警告处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八监区调查报告、罪犯处罚审批表的记录;
2. 证人证言:证人张*、黄*、陈*、张**、郭*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苏的供述和辩解。
七、2019年8月8日与罪犯高*互殴
2019年8月8日下午17时50分左右,*监区一分监区吃完晚饭后组织罪犯上厕所,被告人阿**.**苏在厕所门口的成品区用手打裁片车上的一个纸箱,罪犯高*刚好从厕所里面出来,就骂了一句:“妈的个B,把老子吓了一跳。”阿**.**苏骂道:“操你妈的,你骂谁啊?”两人因此争吵,阿**.**苏先动手推高*,高*还手,多名同犯及时制止,两人还是扭打在一起了,干警彭**赶到后才制止了他们打架。为了调处矛盾将高*调离与阿**.**苏同住的307监舍,高*搬离时,阿**.**苏阿又故意用身体撞高*。阿**.**苏受到了警告处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监区调查报告、罪犯处罚审批表的记录;
2. 证人证言:证人高*、胡*、胡*、朱**、黄**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苏的供述和辩解。
八、2019年8月20日与罪犯李*互殴
2019年8月20日上午放风时,罪犯李*和罪犯武*在车间厕所门口的裁片车旁边聊天,被告人阿**.**苏来到他们身边和李*搭话,李*没搭理他,阿**.**苏生气用拳头打李*的右肩膀,李*推阿**.**苏,阿**.**苏被推得斜倒在裁片车上,之后两人扭打在一起。阿**.**苏将李*摔在地上并打了李*的左额头一拳,李*还手打了阿**.**苏的嘴巴一拳,后被干警拉开。阿**.**苏的嘴巴出了血,李*的鼻子红肿了,两个人的衣服被扯得只剩下一、两粒扣子。阿**.**苏受到了警告处分一次,李*还手给予扣15分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监区调查报告、罪犯处罚审批表的记录;
2. 证人证言:证人李*、黄*、柯**、彭**、戴**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苏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苏在服刑期间中,不思悔改,无视监规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犯,行为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阿**.**苏现羁押**监狱禁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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