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柴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九江市柴桑区人,无业,家住柴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13日被柴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3月至5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黄某某(已起诉)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管某某(以上三人均已起诉)等人,在九江市开发区步红花园D1栋702室黄某某家中、九江市开发区214码头私房内、九江市开发区赛城湖木材市场附近私房内等地先后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由黄某某负责,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管某某等人在赌场上负责望风看场子,黄某某从该赌场非法获利6万余元人民币。
2、2009年5月,黄某某(已起诉)在袁飞开设的赌场中输钱欠下赌债。同年5月27日,吕家旺(在逃)与黄某某相约在九江市开发区柴桑大市场附近商谈还债事宜。当晚,吕家旺纠集李会康、丁健、余骏、李忠勇(以上四人均已起诉)等人,并携带柴刀等工具来到约定地点,黄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以上二人已起诉)等人来到约定地点。随后,吕家旺与黄某某商谈还债事宜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冲突,持械互相殴打在一起,李忠勇在殴斗过程中头部被砍伤。经鉴定,李忠勇伤情为重伤乙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李会康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忠勇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鄢凯
副检察长:刘克进
检察员;徐元亮
检察员:周琰龑
检察员:叶子蒙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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