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县人,无业,家住**县**镇**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于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女朋友刘某发家中,两人因感情矛盾吵架,肖某某趁其不备,盗走房间抽屉里的一个银元、一枚黄金戒指。2018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趁刘某发在厨房煮早餐之际,偷偷打开其手机,将刘某发支付宝账户上的15000元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上,然后转了10500元到刘某发的工商银行卡,将剩余4500元留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2、2017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县**镇**初中旁一栋出租房四楼,趁家中没有人,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5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链、一个蓝宝石手链。被害人邱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门框上提取到手印痕迹一枚。经鉴定:现场手印痕迹与肖某某的右手环指捺印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3、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县城**小区**栋**单元**1室,趁家中没人,撬开卧室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现金2000余元、一对千足金耳环、一条千足金女式项链、一枚千足金合成红宝石戒指、一枚女式千足金戒指、一条千足金手链、一个千足金佛吊坠。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地面、插座、纱窗、窗框旁墙上等处提取疑似血迹。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疑似血迹与肖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9.97*1021

4、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县城**城**区**栋**室,趁家中没人,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现金2600元、一个黄金吊坠等物品。被害人赖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防盗网上提取到手印痕迹一枚,经鉴定:现场手印痕迹与肖某某的右手拇指捺印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5、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县城**城**栋**单元**室,趁家中没人,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但未盗得财物。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防盗网上提取到手印痕迹一枚,经鉴定:现场手印痕迹与肖某某的左手环指捺印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6、2018年7月2日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县城**城**栋**单元**室,趁家中没人,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00余元、一条金项链、三枚黄金戒指。被害人易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门框提取到手印痕迹一枚,经鉴定:现场手印痕迹与肖某某的右手食指捺印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7、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县城**园**栋**单元**室,趁家中没人,从大门进入家中,盗得现金300余元、一对金耳环、一条足金手链、两个银元、三枚戒指、一些古钱币。被害人杨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抽屉面板上提取手印痕迹一枚。经鉴定:现场手印痕迹与肖某某的右手食指捺印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8、2018年9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县城**小区**栋**单元**室,趁家中没人,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盗得三个银元、一枚黄金戒指、一对白金耳环。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防盗网提取到手印痕迹一枚,经鉴定:现场手印痕迹与肖某某的左手环指捺印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9、2018年9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县城**小区**栋**单元**室,趁家中没人,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内,盗得一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被害人卢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防盗网提取到手印痕迹一枚,经鉴定:现场手印痕迹与肖某某的右手环指捺印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10、2018年9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县城**小区**栋**单元**室,趁家中无人,撬开卫生间的防盗网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000元、一枚戒指。被害人袁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防盗网提取到手印痕迹一枚,经鉴定:现场手印痕迹与肖某某的右手环指捺印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11、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县城**小区**栋**单元**室,趁家中没人,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盗得现金4000元、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些旧版老币、一串转运珠。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防盗网提取到手印痕迹一枚,经鉴定:现场手印痕迹与肖某某的左手环指捺印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综上所述,被告人实施盗窃11起,盗得现金17200余元及银元、戒指、项链、电脑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书证;2.刘某发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手印痕迹、血迹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斌

2019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