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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年**月**日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391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泰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328日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410日经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62日向泰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18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7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2月份,被告人何某甲以开店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分两次向被害人何某乙借款4万余元。何某乙见何某甲借钱后并没有开店,便怀疑何某甲欺骗自己并要求何某甲还钱。20202267时许,何某乙要何某甲骑摩托车送自己到泰和县**镇买东西,在途中两人因借钱一事发生争吵。何某乙称要小便让何某甲在路边停车,下车后何某乙继续责骂何某甲,并扇了何某甲一巴掌,两人相互推搡。何某甲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看到何某乙弯腰捡地上的石头,何某甲见状以为何某乙要用石头打自己,遂用木棍连续击打何某乙的头部,导致何某乙头面部当即流血。何某甲发现何某乙没有呼吸后,便拿了放在摩托车上的一件蓝色雨衣包着何某乙的头部及上半身,将何某乙的尸体拖到附近的山林,丢在一个土坑内,并用雨衣盖住尸体,用树枝简单掩埋。随后,何某甲返回家中取来锄头,挖土坑周边的泥土对尸体进行二次掩埋。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327日,被告人何某甲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勤情况表、员工情况表、农行定期账户存取记录、邮政银行账户明细、办案说明、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池某某、何某丙、何某丁、何某己、何某戊、肖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彭某某、肖某乙、阮芳宇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文婷

2020731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泰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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