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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廖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户籍住址及现住安远县**乡**村**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担任“惠豊国际”赌博网站代理,并先后利用微信招揽微信名为“长胜将军”、“无敌”、“少帅”的三名赌客参赌,使用本人支付宝账号与上下线结算赌资,并从其所招揽的赌客累计赌博下注中抽取千分之三返点获利,廖某累计接收“长胜将军”、“无敌”、“少帅”的三名赌客下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117256.54元,累计获利人民币26000余元。赣州市章贡区公安分局民警于2019年8月6日12时许在赣州市章贡区**镇中海国际7栋3104将廖某抓获归案,廖某将26000元退赃至赣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红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达10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进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914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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