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4月被信丰县公安局嘉定派出所罚款500元;因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被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早上,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省道S456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天上午7时23分许,当行驶至定南县岭北镇**村迳脑岽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由被害人袁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同时,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赔付,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定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生前患有******,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骨折、肺挫伤等并继发双肺肺炎死亡,交通事故与袁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8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立华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共贰册;
3、随案物品、文件已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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