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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邵某某,绰号“刀疤”,男性,1988年1月14日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88********,汉族,初中,无业,家住江西省弋阳县**乡**村**组**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伪造印章罪,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2008年因盗窃罪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和伪造印章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各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8日早上,姚某某(已判决)向包括丁某某顺风石料厂在内的三个石料厂下达通知,通知要求载重50吨以上的货车不得通过弋阳县三县岭乡姚畈村弋阳县**乡**村边的姚漆公路。当日下午15时许,姚某某等人在漆公路边拦住两部顺风石料厂的货车,最后是通过曹溪派出所的协调姚某某将车辆放行。

2016年2月18日晚,因为顺风石料厂运矿货车被拦,丁某某(另案处理)与江某(股东之一,已判决)、王某(原系丁某某女婿,已判决)商议第二天去找姚某某谈判,并准备了钢管等打架工具。次日早上9时49分许江某、王某纠集50余人与姚某某约定在弋阳县三县岭乡姚畈村弋阳县**乡**村戏院附近打架,姚某某则通过打铜锣的方式召集被告人邵某某等一百多名村民,其中几十人手持木棍、钢管等斗殴工具。当日10时许,江某、王某等人驾驶约二十辆小汽车带了50余人在姚畈村戏院边姚漆公路上与姚畈村民发生冲突,汪某某、邵某某手持铁棍冲在最前面,被告人邵某某手持铁棍砸了浙******丰田霸道车,并与村民一起将该车掀翻。姚某某使用铁棍将江山打伤,经鉴定江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聚众斗殴被毁损车辆价值合计48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的基本情况、归案情况;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余某某、汪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谅解书、协议书、勘验笔录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为不法目的,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九至十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弋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汪保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弋阳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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