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万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75********,汉族,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德兴市某局**某站站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住德兴市**街道**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忠卫,德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德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万某担任德兴市某局**某站站长,负责全面工作。
2013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万某得知德兴市有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后,与时任德兴市某镇某村委会主任董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两人决定用某村下古山盘龙岗程某某已整理的277亩油茶林(以下简称“下古山油茶林”)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私分,由被告人万某负责向德兴市某局营林股(以下简称“营林股”)争取项目指标,董某某负责联系程某某办理相关手续。
因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指标有限,某镇只有一个指标,营林股要求被告人万某到某镇林办上报的5块低产油茶林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其中一处作为项目实施点。为套取项目补助资金,被告人万某只到下古山油茶林进行核查,并上报营林股该油茶林符合低产油茶林改造条件,并向营林股股长姜某某等人打招呼给予关照。后营林股将下古山油茶林确定为某镇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实施点,并组织人员进行勾图和制作设计书,期间被告人万某多次向姜某某等人请求关照,并将签有“程某某”名字的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建设合同交给营林股。2014年3月,营林股在下古山油茶林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改造的情况下通过了验收。
2014年11月,财政部门将下古山油茶林的低产油茶改造项目补助资金41550元拨到某镇经管站。董某某找到程某某,以某村委会有一笔钱需要通过程某某账户走账为由,让程某某在领条及虚假的承包协议上签字帮忙配合办理相关取款手续。经董某某签字后某村委会开具拨款申请书,2014年11月17日,某镇经管站将41550元项目补助资金转账至程某某的农信社账户,同日程某某取出其中40000元现金交给董某某,董某某来到某镇**处,将其中的10000元分给被告人万某。被告人万某将分得的10000元用于其个人开支,董某某将分得的3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赌债。
2017年,上饶市审计局在对惠农资金进行审计时,认定该项目违规,被告人万某害怕被追责,遂联系董某某商量退款事宜。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万某将筹集的41550元现金交给程某某,让其通过财政专户办理了退款手续。
2019年4月15日,德兴市某局接德兴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后派员将被告人万某送至该委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基本情况表、德兴市财政局、德兴市某局文件、德兴市委组织部文件、德兴市某镇财政所记账凭证、资金拨款申请书、支付凭证、支付入账通知书、油茶林承包协议、德兴市某镇经管站记账凭证及附件、领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作业设计书、江西省财政厅、林业厅文件、上饶市某局文件、作业设计图、验收单、某镇2013年低产油茶林改造摸底表、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建设合同、现金缴款单、上饶市审计局审计决定书、某村委会证明、某镇党委证明、某站工作职责、某镇油茶林低改情况说明、德兴市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等书证;
证人程某某、姜某某、金某某、王某某、舒某某、董某某、赵某某、董某甲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万某及同案犯董某的供述与辩解;
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QQ邮箱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报项目的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41550元并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与董某某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蒋昌福
检察员:虞利枝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被告人万某的手机1部。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