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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三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5********,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江西省**党组成员、**厅长,**站长、江西省环境监察局(**)局长、江西省环保厅**、**厅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栋**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江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留置。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31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利用其担任江西省**站长、江西省**局长、江西省**总工程师、**厅长、江西省**厅长等职务便利,在环境执法、证照办理、承揽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甲、傅某某、郭某某、夏某某等2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05.6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

一、非法收受江西汇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公司)、江西亚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江西富华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共同贿赂款470万元及单独收受陈某甲现金7万元

2010年至2018年期间,曹某甲接受陈某甲、傅某某的请托,为其经营的企业在逃避监督检查、产品销售、环境影响评估等事宜上谋取利益和提供关照。为感谢曹某甲,陈某甲、傅某某、曹某甲共同商议,曹某甲以假入股的方式入股富华公司,曹某甲每年以“分红”名义收取陈某甲、傅某某100万元。2013年至2016年,曹某甲先后6次收受陈某甲、傅某某行贿款共计470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2月,曹某甲利用其控制的陈某乙农业银行账户,收受傅某某转账的20万元,另50万元暂存于富华公司;

2.2014年1月,曹某甲利用其控制的林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收受傅某某转账的100万元;

3.2015年2月,曹某甲利用其控制的林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收受傅某某转账的100万元;

4.2016年1月,曹某甲利用其控制的夏某某招商银行账户,收受傅某某转账的100万元;

5.2016年3月,曹某甲从富华公司“退股”,后将陈某甲帮其假入股50万元和暂存于富华公司50万元取走;

6.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曹某甲安排其前妻黄某乙到富华公司“吃空饷”,其间黄某乙在富华公司领取“空饷”共计50万元。

另,2011年至2016年,曹某甲利用中秋节、春节之机,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赂共计7万元。

二、非法收受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52万元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曹某甲为恶势力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谋取经济利益,在承揽业务和提高价格等事宜上为郭某某提供帮助。2012年中秋前至2017年春节前,曹某甲先后13次收受郭某某现金共计52万元:

1.2012年中秋节前,曹某甲在办公室收受郭某某3万元;

2.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曹某甲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香溢花城小区门口,先后4次收受郭某某的财物,每次收受现金5万元,共计20万元;

3.2013年至2015年每年端午节和中秋节前,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郭某某财物,每次收受现金3万元,共计18万元;

4.2014年下半年,曹某甲在南昌市红谷滩泊园茶馆收受郭某某现金6万元;

5.2017年春节前,曹某甲在南昌市红谷滩泊园茶馆收受郭某某现金5万元。

三、非法收受江西夏氏春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某20万元、价值11万元红木家具

2013年至2016年,曹某甲为夏某某情人林某某的九江凯华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建厂和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曹某甲先后2次收受夏某某价值11万元的红木家具和20万元现金。

1.2013年11月的一天,曹某甲在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栋**单元**家中,收受夏某某一套价值11万元的红木家具;

2.2014年3月的一天,曹某甲收受夏某某20万元用于购买一辆帕萨特小轿车。

2017年10月,因担心受到组织调查,曹某甲将小轿车退还给夏某某。

四、非法收受江西京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乙价值20万元家具一套、价值10万元的加油卡

2014年,曹某甲为吴某乙经营的江西京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4年5月至2018年,曹某甲先后收受吴某乙一套价值20万元家具及共计价值10万元的加油卡。

1.2014年5月的一天,曹某甲在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栋**单元**家中,收受吴某乙一套价值20万元的金丝楠木沙发。2019年5月,在受到省纪委省监委的初核后,曹某甲退还吴某乙20万元。

2.2014年至2018年,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吴某乙的财物,每次收受1万元的加油卡,共计价值10万元的加油卡。

2018年8月,在受到省纪委省监委的函询后,曹某甲送给吴某乙48瓶茅台酒以折抵其收受的10万元加油卡。

五、非法收受江西桂族钽铌有限公司、江西景泰钽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某乙18万元

2010年至2012年,曹某甲为曹某乙经营的江西桂族钽铌有限公司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江西景泰钽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估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2年7月16日,曹某甲通过他人账户收受曹某乙18万元。

六、非法收受九江恒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某14万元

2011年、2012年,曹某甲先后为郑某某经营的九江恒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1年4月至2012年中秋节前,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郑某某现金共计14万元。

七、非法收受江西宏飞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10万元

2011年、2013年,曹某甲先后为何某某经营的江西宏飞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何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

八、非法收受赣州市南康区南山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乙10万元

2013年,曹某甲为黄某乙经营的南山锡业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同年4月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收受黄某乙委托钟金明转送的10万元现金。

九、非法收受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文某某10万元

2013年,曹某甲为文某某经营的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曹某甲在江西宾馆停车场收受文某某现金10万元。

2015年下半年,在受到省纪委有关问题初核后,曹某甲退还文某某10万元现金。

十、非法收受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职工万某某6万元

2004年至2006年,曹某甲为万某某承包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室内环境检测业务免去每年2万元管理费。2004年底、2005年底,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万某某现金共计6万元。

2015年上半年,在受到省纪委有关问题初核后,曹某甲退还万某某4万元现金。

十一、非法收受江西佳宇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贾某某6万元

2012年,曹某甲为贾某某经营的江西佳宇陶瓷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2年6月的一天,曹某甲在南昌市红谷滩一酒店收受贾某某现金6万元。

十二、非法收受江西五矿高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艾某某5万元

2012年,曹某甲为艾某某经营的江西五矿高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收受艾某某现金5万元。

2015年上半年,在受到省纪委有关问题初核后,曹某甲退还艾某某现金3万元。

2015年下半年,在曹某甲办公室,艾某某将曹某甲退还的现金3万元再次送给曹某甲。

十三、非法收受新余市山龙带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5万元

2010年至2012年,曹某甲多次为严某某经营的新余市山龙带钢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2年期间,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严某某现金共计5万元。

十四、非法收受上饶和丰铜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和丰铜业公司)原总经理王某某4万元

2010年至2014年,曹某甲多次为王某某经营的上饶和丰铜业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4年期间,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王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

十五、非法收受九江财兴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甲3万元

2009年、2011年、2012年,曹某甲多次为江某甲经营的九江财兴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9年9月的一天、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2012年5月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江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

16非法收受谱赛科(江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3万元

2013年,曹某甲为李某甲经营的谱赛科(江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曹某甲在南昌玉泉岛大酒店收受李某甲现金3万元。

十七、非法收受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洪某某3万元

2013年,曹某甲为洪某某经营的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5月的一天,曹某甲在原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停车场收受洪某某现金3万元。

2017年9月,因介绍洪某某认识曹某甲的邓某某被检察机关查处,曹某甲担心被查处,遂退还洪某某3万元。

十八、非法收受九江市金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江某乙2.6万元

2010年,曹某甲为江某乙经营的九江市金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1年,曹某甲先后3次收受江某乙现金共计2.6万元。

1.2010年7月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收受江某乙现金1万元;

2.2010年年底的一天,曹某甲在南昌市青山湖香溢花城小区门口收受江某乙现金0.6万元;

3.2011年6月的一天,曹某甲在九江市东方家园大酒店收受江某乙现金1万元。

十九、非法收受江西东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2万元

2013年、2014年,曹某甲先后为赵某某经营的江西东恒科技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赵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

二十、非法收受江西远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吴某乙2万元

2014年,曹某甲为吴某乙经营的江西远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年底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收受吴某乙现金2万元。

二十一、非法收受新余市久隆带钢有限公司股东杨某甲2万元

2010年,曹某甲为杨某甲经营的新余市久隆带钢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曹某甲在南昌市红谷滩摩天轮附近收受杨某甲现金2万元。

二十二、非法收受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2万元

2013年,曹某甲为任某某经营的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收受任某某现金2万元。

二十三、非法收受萍乡市飞虎炭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乙2万元

2011年、2012年,曹某甲先后为李某乙经营的萍乡市飞虎炭黑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2年,曹某甲先后2次收受李某乙现金共计2万元。

1.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现金1万元;

2.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曹某甲在南昌市南京路七星商务酒店收受李某乙现金1万元。

二十四、非法收受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丙)2万元

2011年、2012年,曹某甲先后为杨某乙经营的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1年5月的一天、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杨某乙现金共计2万元。

二十五、非法收受江西锦鹏铝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龚某某2万元

2011年、2012年,曹某甲先后为龚某某经营的江西锦鹏铝业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1年5月的一天、2012年4月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龚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

二十六、非法收受江西晶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2万元

2013年,曹某甲为张某某经营的江西晶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2013年4月的一天,曹某甲在办公室先后收受张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

2019年5月19日,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同日,调查人员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将曹某甲带至省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南昌)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曹某甲如实供述省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收受郭某某贿赂52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曹某甲向抚州市纪委监委提供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实其他案件,并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具有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任职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议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归案情况说明、纪律处分决定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傅某某、郭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曹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曹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潘小明

                              检察员:廖立峰

检察官助理:张今文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调查卷35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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