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路**广场**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道**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6日至9月30日、自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9月8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万某某、胡某某为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张某安排工作期间,因张某的学历不够,万某某就转账2400元给胡某某,由胡某某在网上找人为张某制作了一本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证书,支付了1800元给办证的人。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上的公章印文与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的公章印文不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毕业证书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宇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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