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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81983********,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新兴产业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朋友粟某某、杨某某在南康区**宿舍内饮酒,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喝了2杯左右的45度牛栏山白酒。当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桂******小型普通客车离开**家具厂后沿南康区康唐线由唐江镇往南康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乡**村***狗肉店门口路段时,撞到由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经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于案发当日赔偿赖某某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商业险保单、车损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收条、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

检察官助理:石安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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