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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6********,汉族,大学文化,鹰潭市月湖区**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寄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8年6月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桂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3********,汉族,大专文化,鹰潭市**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村**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昆明边防检查站寄押,2018年8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桂某某、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并案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双创帮扶”项目系以深圳市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帮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依托,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名,打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部委、央视等官方媒体旗号,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虚构、渲染该项目有“红色背景”和“国家支持”,蛊惑社会公众投资。该项目通过网上下载所谓“双创帮扶”课程,并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拉人头”购买自制课程,发展会员,以获取高额下线投资返利。

2017年2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桂某某、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艾某某,每人出资1.25万元,8人共出资10万元,购买了深圳帮扶公司在本市月湖区的区域代理权,注册成立鹰潭月湖区帮***发展有限公司,并以陈某某的注册账号78731为代理账号,通过微信对外公开进行宣传,发展投资会员,至案发共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818840元。

经鉴定,陈某某等人共利用深圳帮扶公司鹰潭市月湖区区域代理权发展下线会员48043人,下线层数为30层,其中大于0元会员数28865人,大于999元的会员数28816人。

案发后,陈某某、胡某某、桂某某、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徐某某、艾某某被抓获归案,8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基本情况表、树形表、银行流水、合伙协议、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获利及发放清单、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网络传销分析系统截图、直接发展下线人员表、转账及取款记录、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文件;2、证人邹某某、薄某某、匡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欧某某、江某甲、候某某、江某乙、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桂某某、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发展人员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桂某某、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艾某某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胡某某、桂某某、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炎

2019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桂某某、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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