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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高中文化,群众,城镇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大街**巷1号,现汶上县***公司家属院*号楼*楼。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3时20分许,李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宝相寺路总督府酒店附近被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峰

检察官助理:肖龙泽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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